? 很多青光眼患者对于青光眼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,容易走两个极端:要么知道此病的危害性,认为此病是不治之症,产生悲观、失望、恐惧心理,放弃治疗,错失治疗机会;要么对青光眼危害性认识不足,特别是慢性青光眼患者,症状不明显或休息后症状缓解,自认为没什么大事,丧失宝贵治疗时机,不知不觉沦为失明,给个人、家庭带来极大痛苦。沧州市中心医院眼科戴冬姝 误区一:青光眼可以根治 有些青光眼患者通过药物及手术治疗后眼睛不再胀痛,认为青光眼已经治好了,便不再用药,也不去医院复查,这是很危险的。因为:1.很多青光眼患者发病隐蔽,病情缓慢,即使眼压很高也无胀痛的感觉;2.青光眼术后眼压升高时多数患者无疼痛的症状;3.部分急性闭角型青光眼,急性发作后一段时间转为慢性期,对疼痛逐渐耐受而无任何症状或症状不明显。因此绝不能认为没有症状了青光眼就治好了。 此外,青光眼是终生疾病,只能控制病情的发展,而无法做到治愈,患者需要终生治疗。正在治疗的青光眼病人,尽管病情稳定,也不可盲目乐观。随着时间的推移,有些抗青光眼药物会逐渐减退药效,手术效果也会降低。再则患青光眼时间长了后,由于视神经对眼压耐受性越来越差,需把眼压降至更低。所以青光眼病人一定要定期到眼科测量眼压,检查眼底,必要时行视野检查,以观察病情变化,及时调整治疗。 误区二:得了青光眼,迟早都会瞎 ? ???? 过去,由于对青光眼认识不全面,治疗手段不多,以至于一些青光眼患者最终失明。所以有些人当得知患青光眼后非常恐惧,对治疗缺乏信心,不积极配合治疗。其实青光眼绝不是不可治疗的,绝大多数青光眼通过药物及手术可得到有效控制,长久保持良好视力。目前,临床医生不但能采取多种方法来治疗青光眼,而且还能在某些青光眼如闭角型青光眼的临床前期,通过及时干预来预防青光眼的发生。就目前医疗水平而言,如果患者积极配合治疗,除无法使已经失明的患眼复明外,一般青光眼是不会瞎掉的。 ? ?误区三:青光眼都是遗传的 ? ? ?很多青光眼具有遗传倾向,但并不是说没有青光眼家族史的人就不会得青光眼。从儿童到老人,所有年龄人都可能发生青光眼。其中40岁以上的人,远视眼患者,高度近视者, 糖尿病患者,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,有青光眼家族史者均是青光眼的易感人群。建议上述易感人群每1~2年进行一次眼科检查,以便早期发现。 ?其次青光眼可由多种病变继发形成,其中局部以眼外伤、晶体改变白内障、晶体脱位、人工晶体、玻璃体病变玻璃体出血、视网膜病变视网膜脱离、视网膜动静脉阻塞、出血、虹膜睫状体炎等,全身以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、动脉硬化、内分泌系统糖尿病、甲状腺疾病、先天发育不良等均可以引起青光眼的发生。 另外,临床上因用药不当引发青光眼者也并非鲜见。常见药物有:散瞳验光药物如阿托品等,麻醉药物利多卡因、普鲁卡因等,拟肾上腺素类药肾上腺素、麻黄素等,扩血管药物,镇静安眠类药如安定,抗菌消炎类药磺胺,激素类药及避孕药等。 误区四:青光眼属单眼疾患 除了某些由其他的眼病继发的青光眼以外,几乎所有的青光眼均属于双眼性病变,双眼多先后发病亦可同时发病。一旦患上青光眼,无论另一眼是否有症状,都必须按双眼病变对待,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,及时地对疾病进行干预,阻止病情的进展。有些患者盲目地认为虽然一只眼患青光眼失明了,但还有另一只眼睛,放弃治疗,从而延误了治疗时机,错过最佳治疗机会,造成双眼失明的严重后果。 ?误区五:青光眼患者要尽量少喝水? ?????这是完全错误的观点。产生这样的看法可能源于两点:1.青光眼主要是眼压升高导致的眼病,而眼压与房水眼内的一种流动液体密切相关,“房水”既然是“水”,那么少喝水或不喝水就可以控制眼压;2.早年对原发性开角型青光眼的辅助诊断中有一种诱发试验叫“饮水试验”,即通过短时间内大量饮水5分钟喝1000毫升来诱发眼压升高,患者因此错误地认为少喝水,眼压就不会升高。? ?其实,与眼压有关的房水不是直接来源于血液里的水,它是眼内特殊组织主动分泌生成的。而且,像“饮水试验”那样在5分钟内猛喝1000毫升水的情况在日常生活中是不会发生的,适量喝水绝不会引起眼压升高。如果青光眼视神经损害与血液循环不良高血黏度等有关,适当饮水还可促进机体新陈代谢,对改善病情有帮助。 误区六:青光眼可以双眼同时手术 ????青光眼为双眼疾病,一经发现,就应在视功能尚未损害时尽快手术治疗。但术后可能发生一些难以预测的并发症。因为同一人的双眼解剖生理及病理特点是相似的,所以术中或术后的并发症双眼极为相似,因此青光眼患者一定不能双眼同时手术,否则一旦发生问题,患者可能双目失明。一般先做病情较重的眼,以便观察术后出现的问题。在做第二只眼时可做好预防工作。 |
Copyright © 2005-2019 仁和药房网(北京)医药科技有限公司。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证:京C20160005号
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00232号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:京ICP证041574号 京ICP备10054530号-1移动版